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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从券商人士处获悉,监管机构近日在业内下发通知,要求持续优化公募基金券商交易模式,规范公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证券交易。其中,2017年11月交易模式转换试点后设立的公募基金管理人,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租用券商交易单元开展证券交易;新设及成立3年以内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各类产品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,应纳入券商经纪业务统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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